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
被告上海某广告装潢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律师。
案由: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原告董某诉称,被告前身为上海市某广告公司经营分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12月6日向主管部门申请改制。1998年4月9日,经上海市黄某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黄某改股(1998)X号“关于同意上海某广告公司经营分公司改制为上海某广告装潢合作公司的批复”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被告公司。1999年,被告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现全部股份由职工股组成。原告为被告公司职工股股东,所持股份占被告公司股本约4.167%。2006年7月,原告退休,2009年初,原告离职。2009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全部股份的申请,收购价按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确定,但遭被告拒绝。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评估价格收购原告所持被告全部股份(折价约人民币75.006万元)。庭审中,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某、被告上海某广告装潢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某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上海某广告装潢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董某股份转让款人民币400,000元(税前);
三、诉讼费人民币1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杜荣良
代理审判员竺伟康
书记员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