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
被告袁X。
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诉被告袁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21日生育女儿袁XX。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05年起,双方常为被告参与赌博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X与被告袁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袁XX随被告袁X共同生活;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