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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被告倪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洁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组村民。1960年12月20日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二子。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不回家,偶尔回家也是吵闹不休,还时常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原告曾于2008年12月起诉离婚,后因故撤回起诉。撤诉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被告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致原告不敢在家居住,自2009年5月起原告在外租房居住。2009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因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原告一直躲避在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倪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因工作关系很少回家,谩骂原告系因原告有外遇所致。原告7年内因病先后三次手术并患有神经官能症,被告一直悉心照顾,双方是有感情的。被告保证今后不再辱骂原告,如再次发生,被告则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早日回家,给予被告改正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组村民。1960年1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均已成家)。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10月15日,被告发现家中有其他男子,夫妻为此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为此事经常谩骂原告,双方虽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原告曾于2008年12月起诉离婚,后因故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仍经常对原告无故谩骂。2009年5月起原告在外租房居住。2009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庭审中,原告对夫妻尚有存款数千元明确放弃分割。

以上事实,有(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及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没有任何改善,且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原告明确放弃对仅有的存款予以分割,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

原、被告名下的存款均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洁

书记员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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