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被告翁某某。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翁某某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宝钱公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某某室、某某室、某某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宝钱公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某某室、某某室、某某室归原告杨某英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