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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吴x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敏辉,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被告朋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徐x与被告吴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理,于2010年1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0年2月1日转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4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2006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所需春兰花苗,总价款为人民币x元。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后,栽培养殖过程中发现该兰花并非当初被告承诺之春兰。后原、被告双方再次签署协议,由被告全额退还购价款,同时按行规惯例赔偿原告损失x元。但被告仅先期赔付x元后,余款x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价款x元,赔偿损失x元。

被告吴x辩称,一、原告称2006年6月25日与被告签订协议承诺所售兰花的品种、特征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兰花买卖是按下山兰花的买卖行业惯例以买方当场查看实物、斟酌确认后一次性完成交易,原告理应自行承担结果。二、事隔一年半后,原告于2008年1月找到被告,说2006年购买得下山兰花在云南种植后开出的花苞多,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考虑到双方发生过多次买卖,同意按惯例换草为首条方式在原告写的协议上签字。而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同意全额退款并赔偿x元纯属捏造,所提供的协议第四条最后一句和第五条都是原告编造添加。三、原告称被告先期赔付x元后余款x元至今未还,这又是原告凭空捏造。被告要给原告换草,原告见兰花行情一直下跌而拒绝换草。2008年4月,原告找新泽源花木市场总经理张飞和另一进驻商宗惠民调解,商定被告按2006年市场行情价值x元而现价x元的一批兰花和现金x元给原告一次性了结纠纷。当天,原告与张x、宗xx一起到被告的兰花棚拿走一批兰花。2008年5月30日晚,被告将原告欠被告的x元扣除后交给原告妻子现金x元,其妻又提出再给一些兰花才把协议给被告,于是,原告到被告处拿走一些兰花,把协议交给被告后当场予以撕毁。至此,被告与原告的纠纷全部了断,被告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愿意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协商解决。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应给付原告徐x人民币x元,给付方式为被告应于2010年4月30日、5月30日前各给付x元。如被告吴x未按期给付,则被告吴x应另行赔偿原告徐x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0元,财产保全费2095元,合计人民币5107.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陶伟春

代理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周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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