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B。
被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童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原告俞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陈某B,被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10月起,被告编造理由彻夜不归,经原告及亲友劝解,被告仍不改。现双方基本无交流,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夏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尚可,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双方之间有误会,解除误会后双方可以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双方沟通不够,致家庭不睦,现原告以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某等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只要在夫妻生活中互让互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相信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充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俞某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9月19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0年9月20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