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告武某。
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由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某于2010年9月6日前归还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8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