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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法诉武某天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告武某。

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由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某于2010年9月6日前归还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8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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