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聪,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原审原告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1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0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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