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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申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沈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沈某、高某共同共有;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504-X室房屋产权归沈某、高某共同共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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