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1956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崇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某
审判员朱建红
代理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陈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