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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2010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路交叉口儿童公园门口停车处,将被害人范某某的一辆银白色“平安人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该车经评估价值15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某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1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志杰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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