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精河县某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7日以继续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元,减半收取341.5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徐卫明
代理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