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黑龙江法制报(阿城)工作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黑龙江法制报(阿城)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阿城市阿广双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市电视台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经理。
被告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乙,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凤,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来,男,阿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原告张甲与被告阿城市阿广双燃料有限公司、被告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村民委员会、阿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原告所在的(略)土地被征用,原告仅得到10.83元/m2的安置补助费。原告被征用的土地是菜地,即使是14.40元/m2的安置补助费也无法使原告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为此原告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一直没有结果。现请求被告按54.00元/m2的安置补助标准给付原告安置补助费,即增加487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以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为由,要求增加安置补助费,系对征地安置的补偿标准有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元(系缓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玮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代理审判员陈景福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