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骏
书记员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