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住所地:西安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XX,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某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