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1945年生,汉族,住(略),现住崇明县X镇X路。
原告黄某乙,女,1938年生,汉族,住(略)。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崇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1936年生,汉族,住(略),现住崇明县X镇X路。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1960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1949年生,汉族,住(略),现住崇明县X镇X路。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现住崇明县X镇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朱一凡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陈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