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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与陈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

被告陈x。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丁丽群与被告陈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丁x与被告陈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次女丁yl随原告丁丽群共同生活;双方所生长女陈sl随被告陈兵共同生活,原告丁丽群自2010年4月起每年负担女儿陈sl抚育费2000元(该款在每年4月一次性给付),至陈sl十八周岁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室房屋归原告丁丽群所有,原告丁丽群给付被告陈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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