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某诉被告金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燕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以前是邻居。2008年1月,被告金某某以其父亲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借给她人民币20,000元,后原告于2008年6月又借给她20,000元。2009年2月,被告金某某归还了10,000元,故于2009年2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被告金某某对原告说其中20,000元借款陈某是知道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金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

原告对其诉称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金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2、退保单据、农业银行存折卡各1份,以证明原告借给金某某40,000元的资金某源。

被告金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陈某辩称,借款的事情自己是不知道的,金某某是在离婚诉讼中让原告起诉的,是出于一定目的的,想从中获取利益。金某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到外面欠债500,000元,要求夫妻共同承担,但双方在结婚期间没有购买房屋也没有添置其他高价的财物,根本不需要借款。如果借款是事实的话,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个人的赌博,因此应由金某某一人承担,与自己无关。

被告陈某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供了上海市奉贤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金某某在2007年沉迷于赌博,导致两被告矛盾加深,于2008年12月起分居至今。

经质证,被告陈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自己对借款不知情,被告金某某未到庭,无法确认借条的真实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否借给金某某不清楚,且自己对借款是不清楚的。原告对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明表示不清楚,认为赌博和分居的事情原告都是不清楚的。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认定;原告证据2难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明,其内容与本案借款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9年2月24日,被告金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杨某某借款30,000元。嗣后,被告金某某未予归还。因原告催讨无着,遂涉讼。

另查明,两被告于1998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陈某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判决驳回两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0年3月29日,被告陈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现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原告现仅基于被告金某某告诉她20,000元被告陈某是知道的而主张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金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鉴于本案原告在诉讼中陈某当时金某某以其父亲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且原告提供的借条亦由被告金某某个人出具,嗣后原告一直在向金某某个人催讨以及本次诉讼是被告金某某的父亲请人代写诉状后要求原告起诉等一系列情节,结合被告陈某的抗辩意见以及两被告的离婚诉讼,可见两被告就涉案借款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无将此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原告对该笔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需负有进一步举证的义务,就其目前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难以认定该笔债务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某某对其个人向原告的借款,理应由其独自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燕

书记员唐丹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