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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敏诉上海航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某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5月11日进入被告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9年7月1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7月9日被告辞退了原告,原告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合同,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7月至11月期间的失业损失7,8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年终双薪1,0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经济损失已超过5,000元,严重违反被告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主张的失业损失于法无据,故不同意支付,因原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年终双薪必须工作到年底,现不同意支付年终双薪。

经审理查明:

2005年5月11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有数份劳动合同,2008年5月4日双方签订一份期限自2008年5月11日起至2010年5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汽车驾驶员工作。

被告单位员工手册第二章劳动纪律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纪律造成重大损失属严重违纪行为;第四章薪酬福利规定,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等事故酌情扣发、停发双薪。

被告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属严重违纪行为;第四条规定,严重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08年10月原告在被告单位厂区发生交通事故被被告处以违纪罚款200元。

2009年7月1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被告单位保安沈某某,被告承担医疗费用3,800余元、沈某某2009年7月停工休息期间的工资1,200元及其他保安的加班费若干。

2009年7月8日被告出具通报,通报称,7月1日上午原告驾车将保安员沈某某撞倒,沈某某经医生检查,有骨折、骨裂,由于原告驾驶不当造成重大人身安全事故,今年4月原告也撞倒一名保安,幸亏未发生较大人身安全事故,原告多次造成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为此征求被告单位工会意见,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2009年7月9日被告以原告造成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为由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于同日为原告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原告表某,不认可2009年4月的交通事故。被告表某,2009年4月的交通事故,被告未对原告作过处理,也无证据提供。

2009年11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支付原告2009年7月至11月期间的失业损失7,800元、支付原告2009年年终双薪1,000元。仲裁裁决,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书、通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会议纪律(签到)、受伤者沈某某的医药费收据、受伤者沈某某的病假单、工资发放明细、员工手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原告在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方经济损失已逾5,000元,原告的行为属违反被告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7月至11月期间的失业损失7,8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双薪,年终双薪系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主发给劳动者的报酬,根据被告单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原告不符合享受2009年年终双薪的条件,现原告主张2009年年终双薪1,000元,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清

书记员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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