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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XX路。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XXX路XXXX号XX-X-XX,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XX区XX街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赔偿原告损失并承诺停止侵权,双方已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沈卉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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