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x。
被告孔x敏。
原告朱x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雯雯独任审判。
原告朱x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给付原告人民币6万元折价款。给付方式为: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一个月内给付3万元;办理完离婚手续的第二年7月30日前给付3万元。若不按时给付,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现仅支付了2万元,余4万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4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讼中,原告表示撤回关于违约金的诉请,要求被告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
被告孔x敏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孔x敏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朱x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孔x敏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雯雯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审判员朱雯雯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