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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严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严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严某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何某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原告何某某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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