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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油田影都摄影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汉油田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汉油田影都摄影图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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