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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缴、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廷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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