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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

被告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海霞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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