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
被告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海霞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