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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基本情况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地址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

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11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谢铭航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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