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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执字第185号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甲、赵某乙、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某某,男,1979年出生。

被执行人赵某甲,男,1979年出生。

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55年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5年出生。

被执行人钱某某,女,1985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件兑现款x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姚永飞

执行员李某林

执行员罗琛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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