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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甲请求宣告叶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人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申请人李某甲请求宣告叶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甲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叶某某系母女关系。申请人李某甲的父亲李某甲高与被申请人叶某某于1998年3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申请人李某甲。申请人之父李某甲高外出打工期间,于2001年9月3日突然死亡。李某甲高死亡后,被申请人叶某某因受不了打击,精神失常,于2001年9月份外出,至今没有音信,留下申请人与祖父李某乙一起生活。在这期间,申请人的祖父李某乙多次托人寻找叶某某,但始终没有找到,故申请宣告叶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住(略),与申请人李某甲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叶某某与申请人之父李某甲高于1998年3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X年X月X日生下女儿李某甲,李某甲高于2001年9月3日因病死亡。叶某某因精神失常于2001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距今已10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叶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叶某某依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叶某某于2001年10月份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离家外出已10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公安局张官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叶某某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叶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贡恩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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