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建筑包工头,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婧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