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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彭齐华,潜江市浩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江汉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呙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退休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浩口供销社合作社副主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案外人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潜江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潜江信用社)、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许某某原为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主任。潜江信用社、许某某、赵某某于1997年12月18日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为许某某,抵押人为赵某某。合同约定:许某某向潜江信用社借款x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1.76‰,借款期限从1997年12月18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许某某于1997年12月18日在潜江信用社提取x元。此后许某某偿还本金4000元及部分利息(利息偿还至2004年11月27日止)。潜江信用社向许某某催收借款剩余本金及利息时,许某某主张本案借款实为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许某某个人名义向潜江信用社所借,不应由许某某偿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0年1月18日,潜江信用社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许某某偿还借款剩余本金x元、利息和逾期罚息,赵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中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自愿参与到本案中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许某某偿还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2450元,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5000元,2011年8月31日之前给付8000元,2012年8月31日之前给付x元。

二、赵某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许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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