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进辉,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永芬担任记录。
原告孙某诉称,2009年1月23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款属实,请求延期给付。
经查明,2009年1月23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今欠孙某现金计伍仟元整”的欠条一张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11月19日之前偿还原告孙某借款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