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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水莲与衡东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水莲:

你因与衡东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本院(2005)衡中法行终字第61-X号行政裁定,以档案中没有你的相关资格、执业文号、退休待遇等依据,并有市卫生局[83]衡市卫字第X号、市人事局[83]衡市人字第X号文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你享有相应职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复查查明,你要求落实退休工资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衡东县卫生局颁发妇幼医师资格证书和西医医士资格证书,不属于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管理职能。因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二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你息诉罢访。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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