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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华江,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志顺,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廷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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