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经济开发区龙头港出租房。
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唐廷刚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