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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1974年出生。

被告何某某,男,1967年出生。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永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胡某某诉称:被告何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胡某某借款,至今尚欠4万元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何某某辩称:只欠借款3万元,愿延期偿还。

查明,2010年元月31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8万元,当即出据借条一张,约定到2010年2月7日偿还3万元,另5万元到2010年5月清偿。何某某分2次偿还胡某某4万元后,于2010年5月13日对胡某某出据保证书一张,保证在2010年5月28日还清剩余的4万元。到期后何某某仅偿还欠款1万元,经胡某某多次催讨,何某某未予偿还余欠借款3万元,胡某某遂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某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3万元,限于2011年12月31日前清偿;

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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