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村以南黄泥9l路段六楼XC08房。
代表人邹某某,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丁,男。
上诉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丙、杨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杨某丙、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锋
代理审判员任婕
代理审判员张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