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某(又名何X),男,1977年出生。
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香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22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杰。原、被告婚后经常打闹,多次闹离婚,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坚持要离,被告也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香与被告何某某于2003年10月22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X。由于双方不注意维护夫妻关系,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遂渐破裂。2010年5月11日原告黄某香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香与被告何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何某杰由被告何某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元抚养,抚养费每年元月30日一次性给付18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原告黄某香依法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73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675元。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琛
二O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