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泰宗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雷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x元。
被告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雷某某偿还原告谭某某借款x元,利息x元,合计x元;
二、还款方式:被告在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x元,在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x元,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
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负担500元(已付清给原告),原告负担8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志辉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