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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康某某与李某某、社旗县人民政府为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马某某之妻。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党晓勇,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社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康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社旗县人民政府为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康某某不服该判,向本院申请再审。2010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0)南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康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现服从原判为由,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康某某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康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二、恢复本院(2009)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强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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