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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二初字第1038号原告东江湖米业公司诉被告曹某乙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兴市X镇。

法定代表人曹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廷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对其承建的原告粮食仓库进行返工修缮,直至该仓库达到正常质量要求,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31元。被告口头辩称,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为原告承建仓库和装修工程;2006年8月,工程完工,原、被告进行了验收结算;2008年1月24日,原告出具了一张欠被告工程款的欠条给被告,尔后,被告在向原告催讨工程款时,原告提出被告承建的仓库有墙角渗水的质量问题,双方遂产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乙对其承建的原告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粮食仓库进行返工修缮,直至该仓库达到正常质量要求,修复费用由被告曹某乙承担;

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

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8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廷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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