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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115-1号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1969年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196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东江宾馆贵宾楼一至五层添置的沙发、柜台、电脑、空调、电视、床架、被褥、桌椅、厨具、餐具等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在东江宾馆贵宾楼一至五层添置的沙发、柜台、电脑、空调、电视、床架、被褥、桌椅、厨具、餐具等价值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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