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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某某诉方建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建斌,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买某某与被上诉人方建斌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方建斌于2009年7月23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买某某返还在两人合伙期间多领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买某某反诉请求方建斌偿付购买某备垫付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买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书选,被上诉人方建斌的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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