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张×(另案处理)行至洛阳市西工区X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时,被告人谢某趁对讲机商店店员李×接电话柜台无人看管之机,进入对讲机商店将柜台上的联想昭阳x型笔记本电脑盗走(价值10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