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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镇X村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为与卢氏县X镇X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新村委)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被上诉人南新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苗文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周某某系南新村委居民,2006年春,南新村委欲在卢氏县移动公司对面新建村委办公楼,并申办审批手续,同年7月卢氏县土地局批复同意用地584.05平方米,但南新村委至今没有开工,2007年6月,南新村委居民李新乐等四户占用了该土地中的400多平方米修建房屋,现均已竣工。周某某认为南新村委让李新乐等四户在村委办公楼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侵害了其经济收入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侵害了居委会九百多户居民的利益,遂于2009年2月代表居委会九百多户居民提起诉讼,要求南新村委停止侵害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原裁定认为:周某某诉称代表全体居委会成员提起诉讼,但没有提交相关授权证明,故其无权代理,周某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依法应予驳回。2009年6月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宣判后,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责令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以南新村委的行为侵害了居委会九百多户居民的利益为由起诉,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诉求亦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周某某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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