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思博,系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陆某(曾用名陆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梅某某诉被告陆某、张某某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向被告张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昆、孙丽平、李爱琴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梅某某诉称,被告陆某与被告张某某承包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工程。两被告又将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内装修转包给原告。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在2007年11月11日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被告陆某与原告进行了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3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拒不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陆某(曾用名陆X)、张某某(曾用名张X)连带偿还原告工程款x.32元。
两被告均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1日,被告张某某以张伟的名义与原告梅某某签订一份大庄园温泉酒店一楼男女洗浴部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内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梅某某。合同签订后,原告梅某某依约履行完毕,被告陆某以陆某的名义与原告梅某某进行了结算,大庄园洗浴中心工地尚欠原告工程款x.32元。后经原告梅某某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拒不付款。现原告梅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陆某(曾用名陆X)与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X)连带偿还原告工程款x.32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梅某某签订的大庄园温泉酒店一楼男女洗浴部装修合同以及陆某与原告梅某某核算的关于大庄园洗浴中心工地结算单,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陆某与被告张某某拖欠原告梅某某的工程款x.3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梅某某要求被告陆某与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x.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曾用名陆X)与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梅某某连带支付工程欠款x.3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陆某、张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先行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昆
审判员孙丽平
审判员李爱琴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相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