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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蔡某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4)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

被执行人蔡某。

依据本院(2003)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应归还陆某霞人民币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x元。执行中,茅菁被本院依法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人民币x.00元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扣留、提取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平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王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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