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4)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
被执行人蔡某。
依据本院(2003)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应归还陆某霞人民币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x元。执行中,茅菁被本院依法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人民币x.00元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扣留、提取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平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王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