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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杨xx。

本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xx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x元,并偿付违约金。

被告杨xx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未按照《工场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工场的业务均介绍给被告做,故被告拖欠余款未付,现要求原告减让部分货款,并免去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5日签订《工场转让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制作工场内工具、灯具及部分展具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x元,分为首付2万元及尾款x元两期支付。被告支付了2万元首付款后,因其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工场的业务介绍给被告,而拖欠余款不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讼。

审理中,原告自愿减让部分货款,并放弃要求被告偿付违约金的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杨xx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xx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嘉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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