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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诉戎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县X镇X弄X号。

被告戎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X区村X号X室。

原告冯X与被告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嗣后,为琐事有过争执,但并未引起夫妻矛盾的升级。200X年X月X日被告酗酒后行为异常,且动手打了原告,同时扬言要杀原告,原告恐惧之余于200X年X月X日离家住回娘家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戎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200X年X月X日因原告工作繁忙,被告怜惜原告的身体,叫原告回家,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被告与原告母亲将被告送到了精神卫生中心,经诊断,被告患有人格障碍。同年X月X日原告确离家住回娘家至今,嗣后,被告曾多次电话联系原告要求和好,均未果。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底相识恋爱,200X年夏开始同居生活,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好,200X年X月X日因被告酗酒后与原告发生争执,至夫妻关系失和,同月X日原告离家,住回娘家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10年X月X日被告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诊治,同年X月X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反社会人格障碍、酒精依赖。

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X年X月被告因酗酒后行为异常,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失和,责任在于被告。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冯X要求与被告戎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冯X已预缴),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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