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钱某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钱某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号码为XX的移动电话电信费人民币1352元;
二、被告钱某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号码为XX的合同违约金人民币623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9月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