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
被告李XX。
原告齐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1989年相识后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并生有两儿一女。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无共同语言,难以沟通,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辱骂、殴打自己。尤其是今年5月份,被告污蔑并殴打自己,自己无法在家生活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结婚生子属实,虽然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打骂,但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因为自己最近几年经常在外地打工,回家团聚时间较少,导致夫妻感情疏远。2010年腊月,自己发现原告在外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与原告发生争吵,尤其是今年5月份,双方因此事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外出不归。现在自己也认识到打人的错误性,希望原告谅解能够回家好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0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生育两女一子,长女李X,X年X月X日出生;次女李X,X年X月X日出生;儿子李X,X年X月X日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然因为生活琐事时有争执,但未影响夫妻感情。2005年前后,被告与其弟外出打工,时常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疏远。2011年5月份,被告因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吵打。原告为此外出不归,并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知错能改,请求原告谅解,并表示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有子女,双方理应互帮互让,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处理夫妻矛盾时方法不当。现被告知错愿改,态度真诚,原告亦应给其改正的机会,多加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建辉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亮